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方或运营管理企业、园区运营管理企业资金奖励,(一)经济贡献奖1.商务楼宇、园区在海珠区每新增一家新落户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新落户企业指首次在海珠区注册,上述奖励每年每家商务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每年每家商务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600万元,3.商务楼宇、园区入驻企业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年度增量每达到3000万元,每年每家商务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商务楼宇、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给予商务楼宇、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4.每年对单一商务楼宇、园区奖励总额不超过本商务楼宇、园区入驻企业当年度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三)获得本措施资金扶持的商务楼宇业主方或运营管理企业、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方或运营管理企业、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应在海珠区合法连续经营并持续合法依规运营商务楼宇、园区,计3分5二、社会经济贡献(45分)5营业收入(10分)20亿元以上,计1分57经济贡献总额(10分)5000万元以上,在海珠区注册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95%以上104园区经济贡献(25分)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亿元以上,计8分105入驻企业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