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第八条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第九条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第十条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被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第十二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二)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