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荆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1日荆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授予证书、标识管理,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授予证书和信息上报,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第十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三条市节能办每月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复核,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第十九条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在项目结束后向市住建局申请星级标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