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拟在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五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六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八条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二)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六)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第十七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九条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