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晃政发〔2023〕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四)对促成新晃企业依法依规完成对外投资50万元美元以上(对港澳台投资除外),(五)新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1亿元(含本数)至3亿元(不含本数)、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按实际投资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九)对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不含),高于200万元(含)的,其他企业低于1000万元(含),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以招商引资奖励,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引荐人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四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项目签约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由项目引荐人以书面形式向县“四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对确定的引荐人名单、奖励金额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兑现,附件:1.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2.新晃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