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区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第七条区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涉及项目申报,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监控及任务清单实施、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区级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时同步申报资金绩效目标,区级主管部门根据区级财政部门印发的当年预算编制要求,第二十四条区级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由相关区级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区政府申报,(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收到已落实到部门或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转移支付后,第二十八条区级部门应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第三十一条区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第七章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六)区级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二)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