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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

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 2023-11-28
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船龄在15年(含)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沿海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船龄在10年(含)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90元/载重吨,10—15年(含)给予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含改建)的内河经营性货船(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载重吨,(二)运力规模奖励1.沿海水路运输企业,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的,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已成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设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船舶连续经营5年及以上(以第一次领取资金日期起算),自建安全管理体系的水路运输企业自有且自管的新增船舶,方可享受新增船舶奖励增加10元/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市本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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