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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兴平市人民政府 | 2023-11-28
第四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控烟工作监测评估及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八条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十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履行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义务,负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负责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三)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及其他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七)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十)公安机关负责做好负责管理的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执法工作;(十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要将控烟工作作为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健康细胞等文明卫生健康先进评选工作的内容之一,设置的吸烟区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该公共场所禁烟区域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第三十六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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