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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延长《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3-11-27
无障碍语音播报0:00/0:00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决定,延长《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1〕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0月8日附件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青岛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由青岛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报告的管理,(六)定期向科技部呈交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应呈交年度技术报告或中期技术报告,涉及技术诀窍的,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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