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财政局2023年1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潍坊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公益林划定、管理和生态效益补偿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各级自然保护地内符合市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结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市级公益林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批复后的市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更新到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补进的公益林应是对生态安全或生物多样性保护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现地核查,市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结果在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进行更新,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市级公益林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的具体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市级公益林标牌,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森林经营单位,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上年度市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制定县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