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和变更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财政资金预算,第十二条财政资金预算应当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纳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部门预算中,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第四章建设成本和工程变更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安排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建设成本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工程价款支付程序等提出工程价款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预算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及时开展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第六章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本级及下属单位实施的非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