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行〔2022〕14号)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在龙岩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协会和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修改为“本办法适用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协会和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港澳台资企业”,二、第三十条“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获得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由市市场监管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修改为“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的,在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龙岩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龙岩市市场监管局龙岩市财政局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