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责任,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实行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各地应将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在完成专项资金文件任务清单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后,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