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祖龙科技有限公司(龙双):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2〕50号),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未能送达,2023年11月16日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58号)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你于2023年11月23日前来领取,你未前来领取,由于多次电话联系,你未接听,因此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5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5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罚催〔2023〕58号).pdf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