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支出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支付规定第五条预算单位按规定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第六条一体化系统根据预设的校验规则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自动校验审核,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及本单位内部实有资金账户转账:(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三)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一是在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未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第三章单位资金支付第二十条单位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之外,不作为单位资金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单位资金支付实行预算指标和账户余额双控管理,第四章信息维护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应按照一体化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省本级新成立预算单位上线支付电子化、预算单位变更支付电子化管理经办人员信息和印鉴应向省财政厅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现行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