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工智能專業高級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和〈浙江省人工智能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浙經信人事〔2023〕240號,促進人工智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的製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建立標準清晰、評價科學、管理規范的人工智能專業技術人纔職稱評價體繫,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通知》分為人工智能專業高級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以及人工智能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以下簡稱《評價條件》)兩部分,由之江實驗室人工智能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承擔,正高級工程師的評審工作由浙江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價條件》分為總則、申報條件、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正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附則共五章二十三條,指出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從事人工智能基礎理論、共性技術、支撐技術、數據、應用技術及社會治理等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需取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併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一定年限,通過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申報的人員,要求其轉評後聘任同級人工智能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同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累計年限達到要求後方可申報人工智能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評審條件人工智能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主要從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三方麵做了要求,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主要從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論文與著作四方麵做了要求,《評價條件》要求申報人員需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