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鼓励互联网平台新业态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邮件主题请注明“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3年11月23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是指多个经营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宁夏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第三条平台企业以该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地址作为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第二章平台企业开展集群注册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服务:(一)在宁夏区域内登记、纳税,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双方或三方签订的《平台经济集群注册合作协议》,第十一条平台企业提供的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并向平台企业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履行管理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暂停平台企业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二)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四)平台企业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情况的,(六)平台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管理,由平台企业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该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