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单位: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等文件,为支持你区县(自治县)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现下达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困难群众救助,该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含价格临时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困难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二、各区县(自治县)支出据实对应列入“20819、20820、20821、20810”等相关科目,市级支出列“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科目,三、各区县(自治县)应切实筹上级补助确保救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补助发放到位,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绩效,在预算执行中做好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附件:重庆市2023年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三批)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11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重庆市2023年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三批).xlsx文件下载:渝财社〔2023〕12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