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社会事务局)六、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期付款比例,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新购买住房、新办住房贷款的提取政策,(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七、阶段性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八、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自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九、优化购房入学模式自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十、合理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自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十二、其他事项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