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汽车生产企业、行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机构: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产业发展、试点实施和联合体申报情况,(二)试点实施1.产品准入试点(1)测试与安全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四)评估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及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指导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四)做好总结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施效果评估,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pdf2.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23年11月17日政策解读:《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