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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40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 | 2023-11-17
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支持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置专门的部门(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后,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转移职务科技成果所得收入,(二)保障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三)培养本单位专业的技术转移人员,第八条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行或联合有关企业探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试点,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创新创业成效等作为职称评聘、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技术转移人才、机构建设,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第二十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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