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领域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应用等,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社会保险领域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梳理本行业的各类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社会保险领域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包括:(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第三章信用分级评定第七条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辖区、本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分级评定,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三个等级,(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拒绝稽核且拒不整改的,(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第四章信用等级公示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依法公示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社会保险领域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结果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门户网站、“双公示”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以违反社会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严重,第六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