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吉科发高〔2017〕38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17号),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和业务指导,第四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第五条孵化器入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第七条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符合松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由市科技局党组确定松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名单,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第九条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申报的大学生创业资金等其他市本级科技项目,第十条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一条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日常监管帮扶工作由市科技局工业发展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