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五)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服务,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过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作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扶持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并对开展的技术转移项目择优给予支持,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