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外贸司【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5日根据商务部《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2023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商务部对2023年新申请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5日—11月21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请复核,电话:010-65197470传真:010-65197434附件:2023年新增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名单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