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2022年3月21日起,(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3.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1.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6.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9.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36.2022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37.2022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39.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43.设立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49.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52.对2022—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58.2022—2023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59.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