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延续开展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条件如下:(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二、扶持政策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1.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2.经营贡献奖励(1)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办公用房补助(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已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奖励的人员,继续兑现剩余补助,(三)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不按本通知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