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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 2023-11-1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创新动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一)建立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建立企业参与的项目后评估制度,将科技成果在企业产业化应用前景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和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将试点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并逐步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广,对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五年内没有转化的,可免费向省内企业开放,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成果评估等服务,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额的80%予以兑付创新券,采取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升级完善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筛查共享等公益服务,加大优秀科技成果发布和推送力度,推动可转化科技成果的精准对接,支持技术转移机构选派科技成果专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畅通供需对接渠道,将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点)、中试基地建设纳入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通过省级科技计划方式予以支持,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青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科技信贷产品,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建设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统筹金融、科技等资源,推动企业科创板上市,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创新督查评价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督查评价考核机制,将科技投入、新增科技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纳入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激发各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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