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3日靖边县体育训练及竞技群体比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战略,第二章训练及赛事经费标准第四条组织“三大球”(篮球、排球、足球)比赛时,执行裁判员每人费用不超过300元/场,计时台裁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人费用不超过200元/比赛日,裁判员及工作人员每人费用不超过200元/比赛日,教练员每人不超200元/天(含伙食费),运动员每人伙食费标准不超80元/天,教练员、运动员每人伙食费标准不超过30元/天,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体育竞技和群体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第三章奖励办法第七条省级比赛(一)在省运动会、省级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个人,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元计分奖励,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300元计分奖励,第八条市级比赛(一)在市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中获得金、银、铜牌的个人,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30元计分奖励,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0元计分奖励,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元计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