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各区宣传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委宣传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5.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4.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第二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第二十七条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