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21年10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建建〔2021〕159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试行以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暂停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通知执行之日起,暂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建建〔2021〕159号)中“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二、自通知执行之日起,暂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建建〔2021〕159号)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的所有内容,三、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暂停运用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确需运用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分的,投标企业信用评分以2023年11月14日“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分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14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