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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金融工作局 | 2023-11-1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0号各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日(此件发至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风险防控水平,第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中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机制,将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第三十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情况,第三十五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5736&itemId=915&generaltype=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5734&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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