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开展2023年南宁市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重点本次申报对象为通过购买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的工业企业,2.企业购买的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自用,不能享受市本级购买工业标准厂房补助政策扶持,5.县(市、区)、开发区与企业(项目)签有购买标准厂房补助相关协议、或是县(市、区)、开发区已有购买标准厂房相关配套政策的,企业(项目)获得市、县区两级购买标准厂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的购买资金总额,2.企业购买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自用,且未获得过标准厂房相关购买、租赁补助,企业购买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四)《南宁市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报表》原件(附件3),(八)标准厂房销售合同经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南宁经开区的标准厂房销售合同须经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四、补助标准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在《南宁市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并负责填报《2023年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购买补助申报资金汇总表》(附件4),联系方式: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科:黄向荣5530466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黄欣2189306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2.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3.南宁市标准厂房购买补助资金申请表4.2023年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购买补助申报资金汇总表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宁市财政局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