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有关规定,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负责管理,省水务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市县水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第七条省水务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市县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投入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并形成本市县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水务厅应于每批资金下达后75天内汇总审核各市县项目台账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发展资金应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一)省水务厅组织市县水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