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科技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海关总署、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