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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山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山县人民政府 | 2023-02-28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第十五条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家不在出差地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县直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其中:早餐10元/人,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可凭差旅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七条县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往返途中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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