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8号)精神,第二条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救治中心设在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资金(以下简称“监护资金”)主要包括:(一)按照辖区内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人数,第六条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解决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用、解决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补助费,监护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在奖补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三)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报销后,以及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医疗费的本县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救治费用,(五)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的医疗费,(一)申请每年年末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根据当年治疗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际发生费用情况,(二)审核财政局对当年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第十条监护资金支付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条件的被监护人建档后或者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九管局)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不得挪作他用,2018年12月28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山政规[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