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三条县发改局是本县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第二章规范要求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第五条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第六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一)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第七条项目规范的其他要求(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第三章项目备案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第九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计量第十二条县供电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第十三条县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第十四条县供电局应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