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浦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俊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57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俊东的全部仲裁请求,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57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