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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费用收取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3-11-10
二、“转供电”费用收取原则及计算方式“转供电”体用电由“转供电”主体用电、“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公用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停车场等)用电及损耗4部分构成,“转供电”主体用电、“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公用部分用电可由对应电能计量装置(以下简称分表)计出,“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的电费出账例日和周期,“转供电”主体用电、“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公用部分用电电费总和,“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二)“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收取及损耗电费分摊方式1.“转供电”主体用电、公用部分用电、终端用户用电表计齐全的“转供电”体“转供电”主体按计费周期内终端用户分表计量电量计收终端用户分表电费,计算公式如下:终端用户分摊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分摊损耗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到户平均电价×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到户平均电价=“转供电”主体计费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总电费÷总表电量分摊损耗电费=“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全部终端用户分表电量之和+“转供电”主体用电分表电量+公用部分用电分表电量)“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到户平均电价×(总表电量-全部终端用户分表电量之和-“转供电”主体用电分表电量-公用部分用电分表电量)终端用户已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分表,峰段到户平均电价=“转供电”主体计费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峰段总电费÷总表峰段电量,终端用户分表峰段电费=峰段到户平均电价×终端用户分表峰段电量,“转供电”主体只能向终端用户计收终端用户分表电费,计算公式如下: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到户平均电价×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到户平均电价=“转供电”主体计费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总电费÷总表电量终端用户已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分表,峰段到户平均电价=“转供电”主体计费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峰段总电费÷总表峰段电量,终端用户分表峰段电费=峰段到户平均电价×终端用户分表峰段电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3.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及省内各供电企业定期对“转供电”费用收取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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