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