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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11-09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一、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要求,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二、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鉴于2023年9月15日起已暂停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如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届满的,相应资质一并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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