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第七条必要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八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十八条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军队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二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