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