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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税务局 | 2023-11-06
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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