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第三条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三)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开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规划原则上须经部党组会议审定,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签后上报,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第三十一条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应在本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