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管理部门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组成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二)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通过区评审小组评审及上述(一)中未获得市级支持资金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按照“单个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二)区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分两次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级引导资金申请,第九条资金拨付对经市评审小组审核同意、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对通过本区初审但没有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的区级支持项目,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企业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获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将验收结论抄送市评审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级引导资金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区级引导资金由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