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水务局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方市财政局东方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及华侨经济区:根据《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为加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第54号令)及《东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技术指导实施方案》,收费标准暂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东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度期供水价格试行标准和时间的通知》(东府办函〔2023〕65号)规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收缴,分档水费由市属灌区水管单位核定灌溉面积、水量后,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农业生产用水按规定价格标准收缴水费,第三章水费收缴第八条农业水费收缴方式,第九条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年度用水协议,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用水协议中止供水,第十二条农业水费收缴统一使用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到东方市税务局申请),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在本乡镇、农场水费收缴工作,第五章农业水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农业水费由市水务局委托下属单位到银行开通一个共管账号收缴农业水费,市属灌区水管单位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收缴水费,市属灌区各水管单位部门预算应按水费收缴情况编制财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