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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宁区农业农村局 | 2023-11-02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拟出让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年工业产值、年税收等准入条件,城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利用、项目进度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年工业产值、年税收等准入审核意见,第八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初审,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类型、土地供应政策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拟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其用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评估,其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评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专项条件及特殊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年限,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竞得人应当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当日与成交地块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简称履约保证协议),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书面催告受让人严格按照履约保证协议履行义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检查督促受让人履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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