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30日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科研院所是我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执行部门和承担主体,第三条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将省级科研院所分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公益性研究类两类分类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开展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情况赴省级科研院所开展现场评价,第九条省级科研院所绩效拟评价结果应当按规定向全社会公开,省科学技术厅发布评价结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第三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条评价为A类的省级科研院所的建设经验,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第十三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科研院所,第十六条省级科研院所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绩效评价,附件:1.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第一批分类考核名单2.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3.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指标(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4.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公益性研究类)5.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说明政策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