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莫桑比克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莫桑比克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莫桑比克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莫桑比克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四、来自莫桑比克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莫桑比克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七、各级海关、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3年11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莫桑比克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莫桑比克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